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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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医疗纠纷房产纠纷改制重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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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务同堂PK 律师敬告法务勿以恶小而为之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702人看过

    一项成功的诉讼往往要从案件事实展开审查,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但是进入诉讼的事实也要以雄辩为手段,因为事实本身是不会自辩而明。


    无论律师也好还是法律工作者也好,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协助法庭依法核审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从这个角度上看,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尊重案件基本事实,懂法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就更应当崇尚法律更应当事实求是,万不可混淆视听,这是法律对专业人士参与诉讼时的特别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脱离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或者歪曲事实做虚假陈述就是对法律的不忠,有违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一次平常而又普通的庭审,一位法务工作者和律师对阵法庭,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原告方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十八万元经济损失,理由是四年原告拍摄的三张照片被告超范围使用了;被告辩称原告是接受被告的委派到被告的养殖场里拍摄马鹿群像及天然养殖基地景点,当年口头约定了原告拍摄的照片由被告挑选效果好一些的无偿用于被告公司宣传,四年多来被告一直使用而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是一家以马鹿产业为主的经营性公司,加工的马鹿产品是公司的主打,四年前委派原告拍摄的照片核心内容和主要版块是马鹿群像,公司认为用于宣传是正当的,是对自有物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案件审理中被告出示了一份证据,是为原告购买拍照用胶卷的发票,时间为
2002年6月19日,被告认为当初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拍照提供物质条件,购卷是其中一项物质条件,本来对此事实原告本人表示认可,但在质证时原告的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使用诡辩技法否认这一事实,原告本人立即悟出代理人的动机而改口否认,当然要为十八万元的赔偿而对被告提出的一切事实均予否认,这种做法看似平常,实则害人害已。首先,否认基本事实的行为有损于法律工作者的职务修养,当事人心念与外在的口头讳述产生了质的矛盾,心中明知事实的真,而在口头上要跟着代理人的观点否认事实,心理争斗可想而知,今后案件的胜或者负都会成为终身难灭的内疚,试想倘若通过述假的方式逃过一劫而暂时险胜,那样的话相对方肯定不会善罢干休的,事实终会再现于法庭,一时之胜与一世之胜间都取决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小罢”或“暂且”的胜诉会带给当事人些许窃喜,但有谁能保证在代理人的伎俩和冲斥下当事人讳心改变对客观事实的认同而巧取初胜能改变当事人对代理人的认同吗,未能体味终胜的时候对代理人的“这一巧辩”是“感激”还是“从疑”,如若终胜大白于天有会是什么结果,途中知困而收或将错就错一头撞到底,为之输出了却又未能最终保得住,一个痛苦会变成两个痛苦。其次,诉讼是有规律可言的,也具有可预见性,三张普普通通的照片何以狮子血口叫出十八万元的索赔额,明白一些知识产权中关于侵害摄影作品的赔偿计算依据是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即资料照片每副在0.5到5元之间计赔的,把索赔额定的畸高一定意义上同代理人收费相互挂钩,给当事人留下的会是惊雷过后的懵盹,违背客观事实的诡辩和玄虚的天价索赔其实是一种受遇,痛楚感受迟早要拥上当事人心头,支到那时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都会成为当事人的恶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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