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给大家的是一个成熟的想法,是切身的体会,尤其给我的当事人或是潜在的客户,有时间的话不妨看一看,或许能从中体味到一些道道。
代理和承办了很多案件,有胜的也有败的,对于胜诉的自不必多言,对于败案的确要总结出点什么经验教训来,好在往后的从业中加强和防范,除了律师要注意以外,还想让当事人知道一下,所以在此不想说案件情况,单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委托律师的时机方面提一些简要的想法。
一、官司打不打、效益说了算。
对于打官司来说,不是非打不可的尽量不要打,就是非打不可的也要视案而诉,时序上一定要掌控诉讼时机,诉讼早了有可能准备不足而不占上风,诉讼晚了又会遇到很多障碍造成不利局面,诉到最佳才能胜,那么什么是诉到最佳,一时不好说清,抛开案件的证据以外,对诉者有利的最佳概率即是时机,比如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从案发时间到启动诉讼期间出现司法解释的变化,那就待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再提诉讼,赔偿额会因法律规定的定型化标准增多,这便是典型的时机效益。
二、诉讼有风险、启动须谨慎;
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打官司的根本目的是维权,是“权”是“财”是“效益”,有些时候即便打赢了官司但输了银子的结局常有发生,当事人打官司累的精疲力竭,倒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得不偿失,为何会有这等残剧,主要还是当事人不明白诉讼的内涵,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所以会造成即损财又费时的不利后果,据此提醒当事人,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终级目的,手段和方法一样,结局具有多样性,所以打官司要做到三法:
1“挑肥拣瘦”法,用法律言语说就是对于债务一方是否具备执行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个条件的衡量很重要,挑“肥”的就是对具备足够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人进行诉讼;对于那些无可供财产执行的或者连生活来源都困难的应想其他办法,诉讼的后果显然是赢了官司输银子。
2“扯三挂两”法:追究债务人或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两,自认为是被告或该告者一并诉告,宁可多告当事人而不可丢三落四,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有利于权利的维护。
3“探头探脑”法:诉讼之前尽量摸清要告的主体的想法和抗辩的主要理由,探清楚对方就争议处理的想法和拟诉讼后的辩解理由,做到有备无患。
4“舍远求近”法:即要诉的对方当事人有不同住址的,要诉到同自己近的或一个辖区的法院,可节省诉讼资源和诉讼支出,大大方便求偿。
三、重战术讲技巧,律师早聘比晚聘好。
诉讼和作战一样,诉讼有机巧,作战有战术,作战的战术来自于指挥官,而诉讼的技巧从于讼师,古有讼师今有律师,诉讼一定意义上也含有博亦色彩,所以诉讼的事一定要交给律师来做,选律师不可随意,不可“闻其言”“观其行”“看其人”即匆匆签约,而要“问其故”“断其能”“赏其品”,律师行当有其自己的特点,律师还分专做诉讼的和非诉讼的,选聘律师针对自己的案件特点,尽量委托曾经承办过类案的律师,来言去语专不专就知律师有没有,聘用律师聘的是能和才而不是貌和言,律师的善辩和口才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律师处理问题、分析判断、解决矛盾的能力,能否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具备提纲挈领一语破的的水平,这是委托律师需要注意的方法问题;对于当事人要说的另一个问题是早聘早受益,晚聘得半利,眼下许多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律师的辩术很重要,找个有口才的在法庭上能把对方说倒了就算官司赢了,基于这样的想法,当事人大多都是临堂委任律师,律师则受命于危难之时,匆匆忙忙上法堂,准备不足开弓无力,结果往往始料不及,律师参与诉讼的时机晚,势必造成查证不细抗辩欠虑,临战上阵危机四伏,如果律师参与诉讼时机较早,从准备证据到诉讼设计再到陈堂供词完会都由律师承办,就会使诉讼构成系统化,律师的技能和才德展于始终,案件的结局就会掌控在律师手里,胜诉的概率相对要高得多,所以当事人委托律师一定要早而不要晚更不要临堂委任。
四、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四位一体、胜券在握。
机会对于任何事情都很重要,商机不可失,战机更不可失,各种机会都不可失,失去则不复再来,打官司的时机同作战的时机一样,不可失却,打官司和作战有着共同的地方,想打硬仗要作战前急训,为获全胜还要严密布阵,兵力布署、火器设置是战前必须准备,诉讼失当如同战机失当,弄不好就会全盘皆输,有许多案件倒不是因为证据的原因而输掉诉讼,主要在于当事人可律师对战机抓的不够不牢,案前准备不足、证据查找不充分、诉由思路不当、案件关系辩别不细、竞合情况下选择诉权不利等多种情况都会造成失利,诉讼具有可测性,同时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可控性,所以,诉讼准备充足,全方位审查,多角度思辩,掌握前沿法理,正所谓有备才能无患,“恰当的时机”加“周密的设计”加“尽责的律师”“适法的诉讼”四位一体才能胜战在握,你记住了吗我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