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64岁,因腹痛于2018年12月20日就诊于县医院;经阴道妇科B超检查显示:宫腔少许积液3mm、宫颈囊肿、盆腔积液10mm,尿常规检查:潜血+、白细胞+、红细胞计数137个/ul、白细胞计数32个/ul;遂以“1、腹痛原因:盆腔炎性疾病?子宫内膜炎?,2、泌尿系感染”入住妇科。入院诊断:1、腹痛原因:盆腔炎性疾病?子宫内膜炎?,2、泌尿系感染,3、高血压病,予以头孢呋辛钠、甲硝唑、中药灌肠等治疗。22日白带细菌培养结果显示:大肠埃希菌生长,哌拉西林/他唑吧坦(MIC≤4)、头孢替坦(MIC≤4)、阿米卡星(MIC≤2)、亚胺培南(MIC≤1)、夫南妥因(MIC≤16)敏感。25日停用孢呋辛钠、甲硝唑,改用呋喃妥因50mg口服治疗。27日予以“上宫腔引流管、诊刮、宫腔置管”(一直无引流物,29日拔管),28日出现腹泻、腹痛,29日出现寒颤、高热(39.4摄氏度),未作任何检查明确发热原因。
31日县医院以“本院缺乏敏感抗生素哌拉西林”转入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治疗。入院当日腹部X片:腹部肠管积气、中部肠管扩张,诊断肠胀气;B超检查:下腹部肠腔明显积气、腹腔内见散在片状液性暗区,诊断:肠积气、腹腔积液。入院诊断:盆腔炎性疾病、子宫内膜炎、老年性阴道炎、泌尿系感染、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脑出血后遗症:偏瘫、肝功能损害原因。仍然按妇科疾病治疗,没有对寒颤、高热及腹腔积气体、积液作任何分析与处理,也没有作诊断与鉴别诊断。
入院后,予以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钠、奥硝唑氯化钠抗感染治疗。1月1日患者仍然寒颤、高热,医生考虑子宫穿孔、盆腔脓肿。1月2日行“TV腹腔镜手术”,术中发现:肠管与腹壁广泛粘连、盆腔内见“洗肉水色”腹水约1500ml、阑尾增粗肿胀,考虑阑尾炎及弥漫性腹膜炎,请外科会诊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术后,患者一直寒颤、高热、腹胀,腹腔引流管引流出脓性液体,伤口敷料渗湿和脓性分泌物。1月26日左右,手术切口全层裂开,外露肠管胀气、水肿。2月24日家属发现敷料有肠内容物,医生检查发现手术切口处有肠内容物、粪便,考虑肠漏,但未找瘘口,随后持续有粪便样物质流出。3月18日伤口行二期缝合,于“切口下缘肠漏处置橡胶引流管1根”,该引流管持续有粪便样引流物。
9月1日血常规显示三系减少,予以输血治疗。9月3日,患者昏迷、氧饱和度下降89%左右,转入ICU呼吸机辅助呼吸,最后于21:45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结核性腹膜炎、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肺部包块原因:右肺周围性肺癌?其他、三系减少:骨髓抑制?、中度贫血、低蛋白血症、药物性肝损伤、术后胃肠功能紊乱、低位小肠漏、肠道菌群失调、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泌尿系感染、术后愈合延迟、凝血功能异常、应激性消化道出。
事故发生后,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并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
1.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早期病情评估不全面,诊疗操作选择不当,对病情发展观察评估不足的过错,上述过错客观上延误了被鉴定人病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时机,使被鉴定人原发疾病及感染进一步加重。
2. 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全面,术中对病情的严重性、特殊性判断不到位,认识不足,发生术后并发症后未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病因,诊断、处理不到位的过错。最终被鉴定人未能明确原发性疾病并进行有效治疗,反复感染、迁延不愈,长期营养不良,免疫力低下,病情加重,终至病情不可逆而死亡。
3、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行法医尸体解剖检验,确切的死 据因不明。同时,诊疗过程中相关检查不完善,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明确诊断被鉴定人原发性疾病。故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客观判断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监定人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 參与度。
本案,患方已经通过鉴定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因为没有尸体解剖导致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不能鉴定,所以争论焦点就是没有尸体解剖的责任是谁?
从法律方面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规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
从专业方面分析: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书写并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掌握患者的所有医疗信息,应当对病情、诊断、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判断;患方非医学专业,且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不了解患者的病情及诊疗情况,更不可能知道患者死亡原因;患者死亡后,医生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诊断;若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依法告知患方尸体解剖;即使临床死亡原因诊断明确,也应当告知患方“若有异议建议尸体解剖明确”。
从专业及法律规定,尸体解剖的告知义务是医院,本案因为医院没有告知,所以没有尸体解剖的责任方是医院,故不能通过鉴定明确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责任也是医院。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医院赔偿4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