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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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过度医疗”

发布者:张晶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490人看过

朱某因患痔疮前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当天即让朱某住院治疗,朱某住院二天就花费两千多元,期间医院强烈建议朱某再做一个价值三千多元的肛肠镜检查,被朱某拒绝。朱某只是因为患痔疮去就诊,而医院却让其做放射、心脑电图、各种化验等不必要的检查,为朱某开具的各种药品中只有一支十几元的痔疮膏起到了治疗作用。朱某是一名退休职工,一个月只有不足千元的退休金,且无任何医疗保险,这些医疗费用都是朱某的现金支出。出院后朱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医院退还朱某一般的医疗费。

  说起医患纠纷,大多数患者只有在治疗过程中身体受到医疗机构的实质伤害才拿起维权的武器,孰不知“过度医疗”却在用极其隐蔽的手段同样侵害着患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在大多数人眼里,能治好病的医生就是好医生,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医疗机构就是好医院,但是有些所谓的好医生、好医院的背后却有着巨大的利益驱使,虽然治好了病、提供了好的医疗服务,但是却置患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于不顾,让患者花不必要的钱、做不必要的检查来达到治疗的目的,虽然病是看好了,但是却让患者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履行了并得到患者书面同意,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得以支持,但本案中医疗机构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所谓的“不必要的检查”就是指“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费用超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而本案中医生没有认真分析病情,更没有从患者实际情况考虑,而是一股脑地入院、检查。

  回顾七八十年代,挂水、住院、手术等都是得了大病医院才采取的治疗措施,而今头疼感冒的小病就要挂上两三天的水,再稍微严重点就要住院观察,所谓的“观察”就要做一系列的不必要的检查,不分青红皂白先挂上几天的“消炎水”,据统计去年一年我国人均被输液8瓶,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而打针几乎退出历史舞台。有些医疗机构把一些“过度检查”逐渐“合法化”,让患者误以为住院就要先做这些检查,看某个病就要先做这些检查,一旦患者形成了这些惯性思维,医院的 “过度医疗”就等于得到了患者的“默认”。

  “过度医疗”的现象不仅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有的过度检查甚至对患者身体带来不良影响。医疗机构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究其形成的原因。近年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有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倾向。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市场的导向。有人错误地认为医疗改革就是赚钱,把医疗引入商业化道路。与医院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虚高,这些都成为诱发过度医疗问题的社会因素。对于患者来说,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激增。我国门诊和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中,检查治疗费用所占比例逐年攀高。过度医疗不仅给患者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对其身体也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医院的求利倾向,催生了“以药养医”、“以检养医”现象的出现,进一步使医患关系恶化。为应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导致的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了“防御性医疗”的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防御性医疗”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医生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能够举证和免责,而对患者进行了超出所患疾病本身的检查和治疗。

  我们每一个人这一生都会或多或少地和医院打交道,我们的利益也就或多或少地被医疗机构所侵害,我们不要等到身体或生命被医疗机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时才想起维权,“过度医疗”也正在无形中侵害者我们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利,那么过度医疗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我们的利益就会得到最大化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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