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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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为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772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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