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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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24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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