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券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了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处理方式,从规定来看,判断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包含财产价值,且是否能够兑现财产权利。如根据奖券的使用规则,被盗奖券具有等同X元的价值,并且是可以兑现物品或奖金的有效凭证,就属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范畴。
未实际承兑奖券并不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解释》第5条规定: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对于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因此,只要消费者购买货品获得奖券,即可凭奖券在指定承兑点进行承兑,无需任何证明手续,这种奖券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以有价凭证的票面数额和盗窃时的可得收益计算盗窃数额,不论行为人是否承兑。据此,只要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没有实际承兑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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