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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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节假日制度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037人看过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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