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