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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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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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存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秦萌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7次举报

      案例一 甲某,经朋友举荐进入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职位,后因能力突出,升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为公司开设门店,管理日常事宜等。而公司的日常业务即是通过媒体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组织开会等形式,以年利率8.4%至16.8%为诱饵,虚构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等事实,向社会大肆吸收资金,并将其转入法人指定的账户中。甲某为此公司非常尽心尽力,并将自己的积蓄也投入自己公司。后因资金被法人用来还私下的债务而案发,最后整个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均被判刑,甲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二 乙某,通过58同城网上招聘,经历了面试等正常的过程,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乙某本意是学习一些股票知识,但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即是让员工用自己的QQ或者微信冒充美女等各种身份,与客户之间套近乎,适时推荐股票,进而将其拉入某平台投资开户,通过指导客户操作,让其不断的买进卖出,公司从其赚取手续费。后因受害人报警,公司所有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任均因诈骗罪被刑拘。甲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

       案例三 丙某,刚从外地来甬,因之前做财务工作,便通过面试进入进入一家SPA馆做收银员工作,一天工作12个小时,做一休一。之后发现这家店在偷偷的从事卖淫工作,并按照不同的价格分配到不同的房间,丙某以为自己只是负责收钱,别的也不接触,应该问题不大。后公安突击检查,丙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上面这三位只是想找一份正当的工作,赚取工资养家糊口,可是为什么却触犯了法律呢?乍一看,这几位非常倒霉和冤枉,但其实违法的公司都有其征兆存在,以后大家找工作时可以看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超出了自己的营业范围。比如甲某所在的公司,进行吸收资金并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便是违法的。

        2、工作过程中有无冒用他人姓名或使用虚假身份。比如乙某,他在拉取业务过程中从来就没有用过自己的真实身份,都是冒用的一些女性姓名,并且在争取别人投资过程中向其介绍公司存在专业的股票老师,而其实是不存在的,都是员工冒充的。

        3、上班时间比较特殊,并且工作模式比较私密。比如丙某,她经常上班至半夜十二点,并且公司的事情不许做任何打听,在协助同事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她听不懂的暗语。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请尽早离开,不管工资多高,都不要留恋,否则等待你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