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出生于60年代,因父母工作忙碌,作为家中的长女,自小随外婆长大,几年后,甲某的两位妹妹陆续出生,恰巧甲某的阿姨没有子女,甲某便交由阿姨扶养,但从未办理收养手续。几年后,甲某户口迁出,改随姨父姓,之后因距离较远,甲某1与亲生父母间来往也较少。
2018年,甲某的亲生父亲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甲某的母亲将甲某的两位妹妹起诉,要求确认遗产继承份额。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甲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认为甲某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主要理由如下:1、甲某与养父母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也已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2、甲某户口已迁移至养父母处,姓氏也已更改,并且长期随养父母生活。3、事实收养关系已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可,法院调取的履历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均有佐证。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查明事实看,甲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具体理由(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某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法院经过调查以及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甲某的收养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