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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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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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养的子女是否还有继承权?

作者:秦萌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8次举报

      甲某出生于60年代,因父母工作忙碌,作为家中的长女,自小随外婆长大,几年后,甲某的两位妹妹陆续出生,恰巧甲某的阿姨没有子女,甲某便交由阿姨扶养,但从未办理收养手续。几年后,甲某户口迁出,改随姨父姓,之后因距离较远,甲某1与亲生父母间来往也较少。

        2018年,甲某的亲生父亲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甲某的母亲将甲某的两位妹妹起诉,要求确认遗产继承份额。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甲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认为甲某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主要理由如下:1、甲某与养父母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也已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2、甲某户口已迁移至养父母处,姓氏也已更改,并且长期随养父母生活。3、事实收养关系已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可,法院调取的履历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均有佐证。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查明事实看,甲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具体理由(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某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法院经过调查以及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甲某的收养关系成立。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