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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秦萌萌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5次举报

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很多企业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这一系列劳动法律法律规都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惩治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立法本义的歪曲和误读。因为任何法律都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劳动法律法规也不例外。只是这些法律在立法时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对等,才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做了详细、明确的表述,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特别是管理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做了原则性的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就加大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难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必须要有完整、完善的规章制度。好的制度不仅能有效的管理员工,还能让企业持续不断的良性发展,不好的制度缺会让员工积极性变低,进而阻止企业的发展。那么需要制定怎样的规章制度,才能更有效的保障企业发展呢?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里的合法,具体就是不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若规章制度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广泛,政策性强,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内容。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者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个条款“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公司无需支付员工任何赔偿”。那么很明显这个条款与法律相违背,该条款无效。

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许多企业指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人事起草,然后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即实施。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那么正规的操作流程我们建议如下:

1、起草草案

      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来决定是否制定新的制度。制度的制定不能想当然,制定前要广泛的征集意见或者深入调研。起草草案要先列框架、标注重点、列明和其它制度的关联性,有的还要考虑新制定制度与其它制度有冲突的地方如何来解决;然后再完善内容,将语言严谨、合法、合理。民主讨论并完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审批通过

      会议上投票通过了制度最终稿,才能进入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内容的审批流程,经过逐级签字、加盖公章后公布执行。

3、制度公示

       制度经审批完成后,需要向员工公示,让员工知晓制度内容。

规章制度需经过公示才可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示程序作为规章制度效力的最后一步,也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如果说前述两个方面的瑕疵还不必然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但未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规章制度将必然导致规章制度对该劳动者无效的后果。

       应该如何进行公示呢,我们建议如下几种方法比较有效:

1、规章制度发放法

       发放时以员工签领确认的方式进行,签领时明确注明签领的文件为规章制度(若规章制度存在多个版本,还应备注具体版本)签领的日期及签领人本人签字。

2、规章制度内容培训法

      通过规章制度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会议应有培训记录,上面应注明培训的内容为规章制度、培训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每个劳动者本人签字)。

3、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该方法在举证上存在便利,但缺点是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后续规章制度需要变更条款时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

 4、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告知法

       采用该种方法,首先应确保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文件中有劳动者本人确认的接受文件的邮箱地址、微信号等。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发送到已经确认的邮箱或微信上的,一般可以认为完成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万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定当时属合法的内容,有可能随着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会变成无效内容。因此规章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更新完善。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13586886993。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