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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

发布者:周结平|时间:2020年02月20日|1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米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结平,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

  被告:孙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男。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米某与被告孙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10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结平律师,被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被告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张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赔偿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7592.88元,并由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予以承担。赣G×××××小型汽车在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米某的损失61179.8元,由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米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51179.8元,根据孙某、张某某的过错责任大小,本院认定孙某、张某某分别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50%和50%,米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51179.8元,孙某承担50%,即为51179.8元×50%=25589.9元,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替代孙某赔偿米某25589.9元,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米某损失共计35589.9元;扣除米某在住院期间,孙某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扣除米某应承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770元,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仍应赔偿米某损失26819.9元;某保险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孙某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米某超出本院认定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8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孙某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米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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