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宋X、尚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补充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李秀娟律师
发布者:李秀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宋X、尚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