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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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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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者:张雪冬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782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XX的犯意问题

XX等人与二被害人相遇,到二被害人与他们共座一辆车这段时间,无论是侦查机关做的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均不能查实永州扎西已具有强奸的犯意或者犯罪动机,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并做会见笔录,也没有发现XX具有该动机和意图。

虽然,根据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结合证据适用规则,不难发现,XX等人并不是非常友好的邀请二被害人上车去玩耍,也就是说,有些小摩擦。但是,并不能武断地推论出XX等人已经具有犯罪的故意和动机,更不能推论出他们已经具有强奸罪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

二、XX是否强奸了副驾驶女的(何某)?

XX确实曾让其他人下车,至于XX是说要与副驾驶的被害人做爱(才某供述,P39),还是XX本人的供述(P28,P33),这些证据推理不出XX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

另外,另一被害人(魏某)在已经下车的情况下(P3),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说,副驾驶被害人在车里被强暴了,但是,其证词明显缺乏真实性。理由如下:

其一、当时她在车外面,是否直接看到了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或者听到了车里面反抗的声音?或者看到了XX的强制行为或动作?或者听到了XX威逼的言语等?对于这些疑问,已经有的证据(询问和讯问笔录)都无法回答。其二、从她和其他人一起到车外面,直至和其他人一起离开,这段时间内,如果车内有声响或者动作不仅他能看到或者听到,其他人也应该听到或者看到,但是,事实是,其他人都不知道车里发生了什么事情。

并且魏某认为在宾馆时,XX强奸了副驾驶女的,同样存在上述无法回答的疑问,并且XX供述其到宾馆后,在才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副驾驶女的是自愿发生了关系(P28),犯罪嫌疑人才某供述XX又一次与副驾驶女的发生了关系(P41),结合昂某的笔录和公某的笔录(P54,P49)才某到宾馆后就和公某买东西去了,其根本不可能知道宾馆里的事情。另外结合公某的笔录(P49),他们俩赶回宾馆后与昂某一起喝酒,并且供述,当时XX已经睡着了。并且,昂某的供述(P54),也没有提到XX在大家都在场的情况下,与副驾驶女的发生性关系。所以,才某所谓的XX又一次与副驾驶女的发生关系,不可信。

综合以上内容,这个被害人的证词及才某的供述应当是自己揣测,其真实性无法初步佐证,(因为这个被害人是看到了XX的强制行为或动作?或者听到了XX威逼的言语等?或者看到了副驾驶女的反抗?或者听到了副驾驶女的反抗的声音?也同样没有笔录为证),不能证明XX两次强奸了副驾驶女的。

至于副驾驶被害人自己陈述被强暴,虽有鉴定结论作为间接证据,但是,该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强奸的事实),因为自愿发生性关系和强奸,都可以得出该鉴定意见的结论。

因此,XX涉嫌强奸副驾驶被害人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不应认定。

三、XX是否强奸被害人魏某?

从已经掌握的证据看,首先、通过讯问笔录和律师会见笔录,我们了解到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和第二次笔录及宣读逮捕决定书时的笔录存在矛盾,在后两次讯问中(P33最后和P34上面及P58),XX供述其并没有与魏某发生性关系,因为事发当天喝了酒(有笔录、10瓶左右,P27),所以,事后不能清晰和准确地表述事发时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了第一次笔录。

对于该矛盾,辩护律师认为,10瓶左右的啤酒,按照常理,确实可以使人意识有所模糊,事后不能顺畅回忆事发时的情形,当属正常情况。

其次、因为三次笔录矛盾,应该从其他证据入手,看能否排除矛盾,找出该案件的法律事实,否则不能武断地认为XX故意隐瞒或者伪造事实真相。

那么,其他证据是怎样的呢?

其一、犯罪嫌疑人供述说(公某和才某,P49,P43),他们听XX说,XX和魏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该供述与XX的后两次供述是相矛盾的,关键的是,他们的供述并不能证明XX有强暴魏某的犯罪故意和动机,也不能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因为他们并没有看到或者听到被害人反抗的动作或者语言,也没有看到或者听到XX的威逼动作或者语言,才某供述说,(P43)他不在跟前,也不清楚XX是否强行与魏某发生性关系或者殴打她,也佐证了这一点),

其二、昂某供述中说,他不知道XX和魏某下车后到底干了什么(P54),当然也不能证明XX强奸事实的存在;

其三、副驾驶女的(何某)说,魏兴群被XX强奸了,她感觉车在动(P9)。但是,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在同在车里的才某和公某、昂某都不知道车外面发生了什么的时候,她是通过何种途径判断外面发生了强奸行为呢?难道车在动就能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吗?很显然是不能的。

总而言之,辩护律师认为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看,认定嫌疑人XX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作无罪处理。

辩护人: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

张雪冬律师

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注:张雪冬律师当时执业于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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