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合法有效就必须履行。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签了合同对方不履行的话,解决办法如下:
1、对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沟通,争取让对方按照协议书履行相关义务;
2、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其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如果不想继续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民法典》中指出救济的方法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向法院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起诉流程是:
1、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开庭时间,当事人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5、法院经过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作出具体判决。
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后,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收集完相关证据后,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开庭时间,法院经过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作出具体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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