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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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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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崔XX与房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薛XX、崔XX因与被申请人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终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XX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房XX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均由房XX承担。事实与理由:薛XX与房XX存在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但薛XX已经分别偿还了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两年的利息312000元和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计十一笔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963400元。薛XX一审中提供白长江的证人证言及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均能够证明薛XX偿还的963400元是还的1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二审法院以薛XX没有证据证明偿还的963400元打到张XX账户上是偿还该100万元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薛XX提前履行债务并没有损害房XX的利益,且该案件是房XX急需用钱,要求薛XX提前还款。原审认定薛XX已经偿还借款963400元的发生时间除了2016年1月20日还款20000元的款项外均发生在双方约定的还款到期之日前因而未采信薛XX的提前还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证据及抗辩理由错误。
崔XX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房XX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均由房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薛XX与崔XX于2013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而本案的借款协议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这100万元借款系薛XX的个人债务,与崔XX无关,崔XX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一、二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未予查明,作出错误判决。二、薛XX已经偿还房XX100万元借款本息。薛XX已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给付利息312000元,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计11笔给付借款本息共计963400元,至此已偿还了房XX100万元的借款本息。原审认为963400元是偿还其他借款的认定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薛XX主张本案借款100万元已经偿还了963400元的问题。薛XX与房XX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薛XX自房XX处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薛XX主张偿还的11笔给付本息的时间除2016年1月20日支付的20000元在薛XX与房XX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其余10笔均在约定还款时间之前。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借款协议》的借款期限、薛XX偿还借款的时间及薛XX与张XX另有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薛XX偿还张XX的11笔借款共计963400元并非偿还本案借款100万元的本息正确。二、关于崔XX主张100万元借款系薛XX的个人债务,崔XX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问题。首先,在一、二审时,崔XX并未针对此问题提出抗辩和上诉。其次,结合薛XX与崔XX的户口登记薄、临时身份证及再审中崔XX代理人陈述可以认定薛XX、崔XX在2009年7月31日之后即共同生活。原审判决薛XX、崔XX应偿还房XX借款本息并无不当。综上,薛XX、崔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XX、崔XX的再审申请。
刘金梅律毕业于内蒙古大学,現执业于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自1999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