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
A. 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款或者拒付工程款应当属于抗辩
B. 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时施工等情况,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也可以作为抗辩
C. 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修复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主张如果没有超出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抗辩形式提出还是以反诉形式提出。
D. 施工单位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抵扣,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如果承包人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结算抵扣的,发包人该主张可以视为抗辩,无需提起反诉。
(2)发包人主张反诉或者另诉的情形
A.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或赔偿损失的,属于独立的诉,作为反诉处理。
B.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事损害的,该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外,不能反诉,只能另诉。
C.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赔偿损失的,应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D. 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已构成独立的诉,作为反诉处理。
李忠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