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涛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6年7月12日李X与陈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XX将位于成都市高新XX二期17栋0单元2层202号的房屋出租给李X,租赁期限1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租金每月12500元,租金以每12个月一期之方式交付,第-期租金15万元,李X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李X须于2016年7月12日或之前向陈XX支付押金25000元,租赁期满,李X负责结清使用该物业应由李X承担的相关费用且在该物业内家具电器及相关设施无损坏情况下,押金由陈XX如数退还给李X(不计利息);李X若于本房屋租赁合约之租赁期内违反本合约相关规定,致使陈XX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或李X未缴纳应承担之费用,陈XX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抵付。2016年7月12日李X向陈XX支付租金150000元、押金25000元。2018年11月6日,案涉房屋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誉峰东区17-202住户李X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生活垃圾费及物业费已经缴纳,无拖欠记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最后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X押金230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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