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涛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原被告自愿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第三条约定: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阳光大道15号林溪美城2栋3单XX504号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余房屋按揭款由男方承担偿还,女方需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离婚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生活,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原告已于离婚当日将20万元给付了被告,但被告从离婚之日到现在一直未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问题:
1、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依据该离婚协议的内容,案涉房屋是否应归原告所有?
3、案涉房屋银行按揭款并未还完,是否具备过户条件?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依据该离婚协议的内容,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因此,对原告主张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因案涉房屋的银行按揭款并未还完,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待过户条件成就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登记于原被告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待该房屋的过户条件成就时,被告在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总结:
离婚分割财产要在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所分割的财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不能分割;协议写好后要双方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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