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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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作者:吴宗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4次举报

因物业公司禁止业主甲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甲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甲要求物业公司负担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甲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甲的上诉请求。

甲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甲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甲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甲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甲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甲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甲车位的专属区域。甲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法学硕士,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和经济债权等;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现执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