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涛律师
吴宗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作者:吴宗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9次举报

基本案情

某日,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西路交叉路口,与某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其本人,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受害人的近亲属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3508元(包含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等请求赔偿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务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该两项赔偿费用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赔偿的丧葬费中就已经包括了处理丧事务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费,这两项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交通事故的案件,亲属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务的误工费、交通费均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间接损失,在过去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均依法酌定该两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但是自20211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日实施)中的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中,已经没有该两项赔偿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赔偿该费用没有了法律依据,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该两项费用应予驳回。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等各项损失合计1032352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已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此条已删除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11日起正式施行。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学硕士,注重法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和经济债权等;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现执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