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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孟凡永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金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海刑初字第00655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无业,被告人A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A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代理检察员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A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九龙XX对面一小鸡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B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 2、2015年6月2日晚,被告人A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九龙XX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B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B、B的证言,被告人C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仍不思悔改,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被告人B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B,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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