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博宁凤香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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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官司就一定能赢吗?

发布者:王森博宁凤香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案情

原告曹某和被告虎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1月,被告因项目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周转,月息1分5厘。原告从本村人席某处贷款60000元,月息1分5厘,通过方山信用社向被告打款60000元。2018年2月,被告通过农业银行给原告还款6400元,下欠5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后不承认借款。原告到项目地找到被告,通过当地派出所,被告承认借款属实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53600元,利息8844元,共计624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翻转: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聆听了被告虎某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根据案件疑点对案情进行了询问,又通过查看被告虎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后,王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原告曹某起诉的款项实质为投资款,虽有欠/借款之名(欠条),并无借款之实,这个官司具有可打性,决定接受被告虎某委托,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因原告在其居住的甘肃老家当地法院起诉,而被告已经离开户籍地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王律师向原告起诉的甘肃某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甘肃某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为了向法官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金额实际上是投资款,做了以下准备工作:调取了被告项目所在地接警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明确记载原告投资被告项目的事实,同时申请当时与原告一起去考察被告项目的三个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6万元系原告考察项目后自愿出资的投资款。

最终,经过王律师的精心准备与努力,人民法院作出了6万元系原告投资款的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原告曹某与被告虎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水落石出,王律师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力挽狂澜,使该案案情180度翻转,成功为被告虎某挽回经济损失六万余元,得到了虎某及其亲朋好友的高度赞扬和肯定。

本团队由王森博律师、宁凤香律师,及其他成员律师组成,团队成员执业经验丰富,在多个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王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