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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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患者肺部手术致死被判赔68万元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1315人看过 举报

2018-12-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患者李某因体检发现双肺结节,于20162月以咳嗽、咳痰半个月为主诉前往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部占位性质待定。5月,李某以发现双肺结节3月为主诉入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双肺结节,建议手术治疗,李某无明显自主不适,无咳嗽、咳痰、胸闷、胸痛,无咯血、发热、出汗、乏力,无呼吸困难,大小便正常,体重无明显变化。当月,该院对李某行胸腔镜右上肺后段切除,左下肺部分切除术,术后第6天,患者死亡。之后,患者家属与该院共同申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患者符合因肺癌手术并发右侧胸腔积血,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其死亡时间为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后1小时左右。

二、审理经过

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诊断成立,术式适当,由于排除右侧胸腔引流管的时机不当及手术创面缝合欠严密,致术后发生胸腔积血、积气、肺压缩,而需再次行胸腔穿刺术等,医方对患者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同等因素,参与度为41-60%。为此,一审法院酌定为医院为60%赔偿责任,同时,患者家属仅提供患者单位出具的证明 及工资单等。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即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额约为27万元

患者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对本案提起上诉,同时,委托我所进行代理,代理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起草上诉,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启动二审程序,不久,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本案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即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错误,即本案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2018年12月,审判决如下:撤销原审判决变更判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患者家属约68万

三、评析

本案关健两方面:第一,方到底有否过错,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为本案仅为同等责任是否正确?医院方对患者术中缝合欠严密,导致患者右肺肺门上方手术疤痕周围区伴200px×100px×112.5px的出血区,尸检所见血量高达350ml,结合尸检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是手术并右侧胸腔积血,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也就是说,医院方手术缝合中操作不当,才导致患者直接死亡。同时,医院方于术后拔除双侧引流管时机不当,对引流管的观察管理不到位,拔管前又未复查胸片。以及医院方对患者再次行胸腔闭式引流时,患者在治疗室坐位下进行胸腔穿刺,由于治疗室抢救设备不完善,致医院方在患者穿刺出现意外时抢救不及时,最终患者死亡。可见,医院方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并发大出血。术后,不仅是拔管时机,还是再次穿刺,均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最终才导致患者死亡,正是由于医院方术中术后出现一系列的过失,才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以上事实说明,医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主要以上责任,及全部责任,而非仅为41-60%的责任。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错误,即本案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代理人从患者居住情况及收入来源入手,收集到四份有利证据,补强患者已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用了患者家属方的意见,支持了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达到了的预期目标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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