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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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延误第二产程被判赔45%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792人看过 举报

2018-11-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陈某于201724日以停经386周,阴道少许流血2小时为主诉步行入院被告医院,入院被诊断为G3P1386周宫内妊娠。陈某孕期在被告处产检7次,胎心、胎位、血压、血糖均无明显异常,入院专科情况:腹围93 cm,宫高850px,胎位LOA,胎心136/分,先露头浮,胎儿体重3.25Kg,宫口未开,胎膜未破,血尿常规、凝血功能、生化全套均无明显异常。20172106:45时,陈某宫口已开全,745,宫口已开全1小时,胎头无明显下降,产程无明显进展,被告仍建议继续观察,被告于当日846时才对陈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陈某娩出女婴(体重3300克)即原告。之后,原告出生时无哭声、肌张力差,Apgar评分2-4-6分,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既无明确诊断,也未采取相应的积极治疗措施。原告不得已转入他院新生儿科进一步治疗。

二、审理经过

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某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延误了手术时机,导致原告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进而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后果,之后,被告又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延误治疗时机,同时,被告也未履行充分告知与说明义务,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存在未及时终止妊娠的过错,该过错和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定为30-50%

法院经过审理,就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等项目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原告年龄不足三周,暂时无法鉴定,需要等待原告三周岁以上,心智进一步发育后才能确保鉴定的正确性,因此,该委托被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对陈某第二产程延误等行为,导致原告出生后出现脑部缺血缺氧,过错参与度按45%计算。遂判决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三、评析

    本案关健是医方到底有否过错,原告出生后脑部缺血缺氧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实践中,经产妇第二产程不超过1 小时,而本案经产妇陈某第二产程超过长达2小时05。同时,当日6:05时,陈某胎心监护FISCHEF评分(总分)为7分,就已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应立即采取手术措施。可见,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延误手术时机长达2小时以上,对相关检查胎心监护明显不够重视,才导致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后果,因此,鉴定机构采用了原告方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达到了诉讼目的。该案对原告后期的伤残及三期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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