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4日以停经38﹢6周,阴道少许流血2小时为主诉步行入院被告医院,入院被诊断为G3P1孕38﹢6周宫内妊娠。陈某孕期在被告处产检7次,胎心、胎位、血压、血糖均无明显异常,入院专科情况:腹围93 cm,宫高850px,胎位LOA,胎心136次/分,先露头浮,胎儿体重3.25Kg,宫口未开,胎膜未破,血尿常规、凝血功能、生化全套均无明显异常。2017年2月10日6:45时,陈某宫口已开全,7:45,宫口已开全1小时,胎头无明显下降,产程无明显进展,被告仍建议继续观察,被告于当日8:46时才对陈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陈某娩出女婴(体重3300克)即原告。之后,原告出生时无哭声、肌张力差,Apgar评分2分-4分-6分,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既无明确诊断,也未采取相应的积极治疗措施。原告不得已转入他院新生儿科进一步治疗。
二、审理经过
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某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延误了手术时机,导致原告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进而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后果,之后,被告又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延误治疗时机,同时,被告也未履行充分告知与说明义务,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存在未及时终止妊娠的过错,该过错和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定为30-50%。
法院经过审理,就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等项目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等进行鉴定,因原告年龄不足三周,暂时无法鉴定,需要等待原告三周岁以上,心智进一步发育后才能确保鉴定的正确性,因此,该委托被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对陈某第二产程延误等行为,导致原告出生后出现脑部缺血缺氧,过错参与度按45%计算。遂判决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三、评析
本案关健是医院方到底有否过错,原告出生后脑部缺血缺氧与医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实践中,经产妇第二产程不超过1 小时,而本案经产妇陈某第二产程超过长达2小时05分。同时,当日6:05时,陈某胎心监护FISCHEF评分(总分)为7分,就已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应立即采取手术措施。可见,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延误手术时机长达2小时以上,对相关检查胎心监护明显不够重视,才导致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后果,因此,鉴定机构采用了原告方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达到了诉讼目的。该案对原告后期的伤残及三期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黄发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