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朋友向李律师咨询《民法典》居住权是怎么规定,怎么设置的?购买二手房要关注房产设置的居住权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李远萍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和居住期限问题,梳理如下表:
| 取得方式 | 有偿/无偿 | 居住期限 |
| 法定取得 | 无偿 | 至居住权人死亡或房屋灭失 |
| 约定取得 | 可有偿可无偿 | 至约定期限届满或房屋灭失 |
| 继承取得 | 无偿 | 之居住权人死亡或房屋灭失 |
解释:
1、法定取得方式,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因婚姻、家庭关系获得居住权。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 。
3、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冲突,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二、关于居住权,在二手房交易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办理登记了居住权的房屋转让、抵押,甚至被拍卖、变卖都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居住,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不得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房管局)申请居住权登记。购买二手房的当事人要注意到房管局查册了解交易房产是否设置了居住权,如有登记居住权的房屋要谨慎购买。
3、购房者可以通过向房管局查册了解交易房产是否办理居住权登记。因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物权,如果居住者没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则居住权并没有设立,居住者不得对抗善意的购房者。其次,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应谨慎核实交易房屋情况,必要时上门了解房屋的真实状态,以避免踩到“房坑”。
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条文: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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