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楚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胡某系苏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里主要负责消防培训。2021年12月30日,因涉嫌冒充消防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消防器材,胡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找到陈楚清律师。
嫌疑人被刑拘后的37天称为“黄金37天”。在被刑拘后,律师先后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的事实,并收集了部分证据,律师认为指控胡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在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后,检察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在2021年的除夕夜的前一天,胡某被释放回家过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有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本律师认为指控胡某招摇撞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一、胡某明确表示其从未向客户谎称其是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以此为手段欺骗客户,达到实现销售的目的。即使没有明确告知客户自己是某消防公司的人员,也不能据此推断嫌疑人就是以消防部门工作人员的名义。
二、胡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以默认的方式使得客户相信其就是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
1.胡某从未驾驶外观貌似警车或其他公务车辆(比如消防部门)的公务车辆与客户接触,其驾驶的只是一辆普通的小汽车。
2.胡某培训时的着装是肩章或袖章标有公司名称的公司服装,以彰显严肃和正规,与正式的消防制服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不足以使一般人认为就是消防部门的制服。
3.胡某培训过程中所展示的课件,并无明示或者暗示其是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在培训过程中,主要是有关的案例分析,火灾的原因、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均是合法的培训内容。通过宣讲,客户对火灾的后果感到恐惧从而购买消防器材,而不是因为胡某的身份而不得不购买器材。
4.胡某的培训内容完全合法合规,培训过程中完全没有以消防部门人员的语气或者内容对客户相威胁。
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客户是在明确知晓胡某是某消防公司
人员的身份的情况下,主动向该公司购买消防器材。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宜早不宜晚,虽然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均能申请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中刑拘后、检察院决定逮捕前的“黄金37天”内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最高。幸运的是,本案中胡某的家属在胡某被刑事拘留后没多久就委托了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会见发现胡某在第二次笔录中承认自己以消防部门人员的名义,是因为公安机关称胡某有向客户告知其是某消防公司人员的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就是以消防部门人员的名义。胡某听从了公安人员的解释,才在上述笔录上签字。在交付检察院的律师意见中,律师特别提请检察院注意这一与事实不符的供述,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再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情,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审慎考虑,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