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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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案件的辩护意见

发布者:陈楚清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8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一起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辩护词


注:2018年6月,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强奸罪,理由是其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经过多次会见唐某本人,了解案件的经过,唐某起初认为自己也构成强奸罪,但是也无奈地辩解说,对方其实根本看不出来未满14周岁,且其完全是自愿的。经过反复研究法律,法律规定这种情况 下,要求行为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唐某当时并不明知其不满14周岁的意见,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唐某当天被取保候审,辩护取得了成功。


以下是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唐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律师意见

 

xx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唐xx的委托,指派陈楚清律师担任唐xx的辩护人,当日,会见了唐xx,听取其本人的陈述。

后向公安机关了解,唐xx涉嫌强奸罪,案发时被害人李xx(以下简称李某)未满14周岁。

由于辩护人不了解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且属于涉嫌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辩护人对本案是否需要逮捕不发表意见,但在会见过程中,唐xx对其行为进行了如下辩解,在公安人员讯问过程中,部分事实可能并未提及或记录在案,如果属实,今后可能成为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请贵院审查过程中,注意审查以下事实:

第一,唐xx与李xx发生关系时,并不知道李xx还不满14周岁。2018年3月18日或3月20日,唐xx与李xx通过qq认识,当时李xx的qq资料的年龄显示为16岁,且双方第一次见面时,唐xx问李xx多少岁,李xx说她16岁。到了5月初,他又看到她的qq资料上改成了15,后来又改成了14。另外,据唐xx陈述,李xx从外表看起来也不象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她大约1米6,个子也很高,发育的也很好,她和我说她是处女,其实她不是”。“每次和她见面的时候,她都是化妆的”。如果唐xx所言属实,李xx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将其年龄改为14岁以上后,与唐xx交往并发生关系。说明李xx对于他人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的这一法律规定是明知的,从而实施了隐瞒。

第二,唐xx与李xx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双方先后于2018年4月xx日或xx日、4月xx日左右,发生过两次性关系,都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据唐xx陈述,他与李xx于2018年3月份认识后,双方一起约会,一开始给了她一些零花钱,是李xx问她要的,第二次发生性关系之前,李xx说给她去买个手机,就和唐xx去约会,后来双方在宾馆开了房,后来就买了一部手机给她,价值998元。

第三,李xx之父作为监护人,对此案的发生可能负有重大过错。唐xx与李xx于第二次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的爸爸就报案称唐xx强奸其女儿,当日,唐xx被派出所传唤了24小时,后来在派出所协商,双方同意由唐xx给其父亲3李元,唐xx被放出来后,由于唐xx一时没钱,就说给他1万元,并微信转了5000元给李某的爸爸,剩余的5000元计划于2018年6月xx日给他,后来到了6月7日,派出所叫其过去复查,当日就被刑拘了。如果其陈述属实,说明李xx之父明知其女儿不满14周岁,在发现其女儿与唐xx发生性关系之后,仍然同意双方私了,并接受唐xx给其3李元,结合唐xx听李某同学所言“李xx谈了好几个男朋友”等陈述,不能排除其父亲明知其女儿与他人谈朋友、发生关系,仍放纵并故意为之,在要求得不得满足时选择报警,甚至不能排除其有意为之的嫌疑。

第四,如果构成犯罪,请注意唐xx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接到派出所电话后,自己到派出所去的。到案后如实交代,系坦白。

上述事实系唐xx个人的陈述和辩解,即以为李xx早已超过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若属实,属于能够证明唐xx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另外,唐xx本人有自首、坦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请贵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注意到上述事实,依法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陈楚清律师

2018 年6 月20   日

 


陈楚清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其现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从事公司刑事控告、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