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笫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中,王XX起诉状中所载黄XX的手机号码可以拨打接通,且法院专递也未载明黄XX“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故而黄XX非属下落不明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人,一审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传票等司法文书,系属不当(实际上,一审送达民事判决书即未非使用公告送达方式)。故而一审对于黄XX司法文书的送达程序有误,严重影响黄XX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黄XX。
林景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