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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罗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者:杨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方XX,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罗X,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XX。
申请人方XX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XXX元限额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罗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XX××房屋及地下车库××。申请人方XX提供中国XX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6XXXX007574XXXX8510)予以担保,期限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XX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罗X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XX××房屋(业务件号:20××80)及地下车库(业务件号:权2××0;地号:××)。查封限额为XXX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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