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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杨婷律师巧用法律,为当事人刘某某保住厂房份额

发布者:杨婷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庄某某因一纸厂房份额转让协议,将袁某某和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的杨婷律师作为刘某某的代理人,通过精准的法律抗辩,成功帮助刘某某保住了合法取得的厂房份额。

案情简介:厂房份额转让,引发合同效力之争

2011年,庄某某、袁某某、周某某三人通过公开拍卖,共同取得了一处厂房的所有权。该厂房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在拍卖范围内。

2015年,庄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袁某某处理其享有的厂房份额。2017年,袁某某依据该授权,代理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资产转让协议》,将庄某某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事后,庄某某反悔,认为该转让协议是袁某某为规避法律,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伪装成“股份买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提起诉讼。

专业抗辩:杨婷律师精准界定交易性质

面对庄某某的指控,杨婷律师为刘某某构建了坚实的防线。

明确交易标的:杨婷律师指出,本案交易的标的是庄某某在厂房资产包中享有的“合伙份额”,而非厂房本身,更不涉及其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时的成交确认书已明确“土地不在拍卖范围”。

强调授权合法:她强调,袁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协议是基于庄某某本人出具的、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袁某某的行为是合法的代理行为。

反驳规避法律:杨婷律师认为,庄某某将“份额转让”曲解为“房屋买卖”,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法律对合伙份额的转让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该转让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意见,协议合法有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杨婷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交易性质: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资产转让协议》交易的是庄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合伙份额,并非对厂房的转让,更不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

驳回无效主张:法院认定,庄某某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刘某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社会意义:明晰产权交易,维护市场稳定

此案的意义在于,它清晰地界定了在涉及集体土地的资产交易中,“财产份额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边界。杨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合法授权和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交易,保障了交易安全。这为类似情况下的产权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对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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