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婷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6612602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方XX与罗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XX,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XX。
原告方XX与被告罗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被告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成都市高新XX的房屋及地下车位属于方XX与罗X的夫妻共同财产;2.请求判令将成都市高新XX房屋及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变更为罗X、方XX共有,变更时罗X应予以配合。事实和理由:方XX与罗X于198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现在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3月25日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高新XX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又于2011年6月29日购买了坐落在成都市高新XX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案涉车位”)。该房屋和车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均登记在罗X名下,近年来,方XX与罗X关系不睦,产生有诸多矛盾,甚至到了诉讼离婚的程度,方XX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为了避免罗X独自处置上述财产,侵犯方XX的财产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罗X辩称:1.购买案涉房屋前罗X与方XX协商约定,由罗X借钱买房,方XX不出资,购房后房屋产权归罗X单独所有。后罗X从其父亲等亲友处借款100万元,购买了案涉房屋及案涉车位,在做权属登记时,方XX明知登记在罗X个人名下却未向房管部门提出任何权属异议。案涉房屋在2019年3月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时,方XX知晓案涉房屋为罗X个人所有的事实,方XX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应为罗X个人所有。2.方XX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本案中,案涉房屋早已购买并实际使用,方XX明知房屋产权证书及登记事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直未提及案涉房屋的权属争议,但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便捏造事实,将约定属于罗X个人所有的财产提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系极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不应当支持方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1986年10月1日方XX与罗X登记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7年4月罗X在成都购买了案涉房屋,随后付清了房款,案涉房屋于2009年3月25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罗X单独所有。2011年10月,罗X购买了案涉车位,并付清了购买款,2013年1月22日案涉车位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在罗X名下。
以上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交易房屋信息核实记录、案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案涉车辆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案涉车位系在方XX、罗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案涉车位虽登记在罗X个人名下,不影响其系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罗X主张在购买案涉房屋前,曾与方XX约定案涉房屋归罗X个人所有,对此方XX表示否认,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方XX、罗X对案涉房屋权属没有书面约定,且方XX否认曾对案涉房屋权属与罗X有过约定,故罗X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罗X还主张案涉房屋、案涉车位系其父亲出资购买,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对于该主张罗X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案涉房屋、案涉车位依法属于方XX、罗X的婚内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成都市高新XX房屋(证书编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31号)属于原告方XX、被告罗X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XX的车位(证书编号:监证32×××59)属于原告方XX、被告罗X共同所有;
二、被告罗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方XX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婷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666126029
  •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1.3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次 (优于95.1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697分 (优于90.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婷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065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