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胡某在停车场与保安发生口角,继而对保安进行殴打,随后同行的朋友下车与停车场的保安发生打斗,其中胡某的两名朋友用刀致两名保安轻微伤。后胡某及朋友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经查,胡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又资源认罪,在此基础上,律师与检察官在量刑上进行了有效的沟通,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为胡某做了认罪认罚并给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后被告人胡某虽系累犯,但也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第六十五条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