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辖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61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XX0113民初40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A上诉称,A现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A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A对B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A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B提起的诉讼,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A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A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