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将被认定违法

发布者:赵江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638人看过


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将被认定违法

导读:

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将被认定违法

案发经过:

201410311650分左右,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但处警民警不会游泳且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所以选择与现场群众共同当场寻找救援设施救援。后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因此临邑县公安局负有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临邑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证明,陈某某落水后,被告辖区德平派出所民警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也未下水救助,但在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找来梯子、绳子等工具,并和群众一起将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该系列行为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在水面挣扎的陈某某实施救助致其溺水死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对陈某某溺水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学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因此,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上诉人之子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被上诉人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负担。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同时,其他法律对于民警出警救助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我国长期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我国长期重权力忽视法律现象,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量上访甚至闹访不断的原因,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今后类似本案中公安施救不当被认定违法现象相信会越来越多,当我国公民再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选择的是法律途径而非上访,相信届时我们社会会更加和谐稳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