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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属于赌博还是娱乐?

作者:赵江华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3次举报

你的行为属于赌博还是娱乐?

一、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标准: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以营利为目,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

二、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不处罚情况: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对于“少量”的具体标准目前还是没有的,但是只要大家不突破上面的“较大”这一标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四、律师提示

赌博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他可能为你带来金钱,也可能带来的是魔鬼。由于赌博而导致的家庭悲剧在漫长的历史中不断地重复着,在此,律师通过对可能触犯到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总结,希望大家在欢乐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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