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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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发布者:傅晶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0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男,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石化公司)与被上诉人黎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石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差欠的绩效工资10743元,并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上诉人代被上诉人垫付的社保费495.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扣发的绩效工资10473元没有事实依据。该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尚不成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度奖金、年度安全奖、年度职务补贴等各类奖励金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计算并发放,发放之日已离职的,视为无权享受。上述绩效工资具有年度奖金性质,因该年度绩效工资核定发放前,被上诉人已经离职,其无权享受。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每月绩效工资实行适时、动态调整制度并无异议,对其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发放金额亦无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对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及金额无异议,其已丧失要求发放绩效工资的权利。2.上诉人在2019年5月代被上诉人垫付的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保费495.5元,应从上诉人应付工资中扣除。根据社保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应发工资中扣除,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垫付的个人负担部分应当返还。
黎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石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某某石化公司不向黎X支付工资23553元及年终奖504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9日,某某石化公司与黎X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黎X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年度奖金、年度安全奖、年度职务补助等各类奖励金根据某某石化公司的相关制度计算并发放,发放之日黎X已离职的,视为黎X无权享受。双方对工资奖金福利金额未作明确约定。某某石化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黎X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行为安全奖、年功补贴、特岗补贴、交通补贴、地差补贴、取暖降温补贴、中夜班补贴、办公用品补贴、流量补贴、其他奖惩等项目组成。其中自2018年8月起,黎X的绩效工资标准为10219元/月、基本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同年9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0891.46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210元。同年10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1991.35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332元。同年11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1831.35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314元。同年12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1558.75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284元。2019年1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4567.86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618元。2019年2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2067.78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340元。同年3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了上月工资11976.5元,未支付按总工资10%标准计算的上月绩效工资1330元。某某石化公司未支付黎X同年3月的工资为13152.65元(其中11837.65无争议)。前述未支付工资总额为22580.65元。同月21日,黎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月30日,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8年,黎X的年终奖数额为5044元。2019年4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社会保险帐户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社保费用1499.3元,向黎X住房公积金帐户交纳了单位负担部分298元。同年5月,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社会保险帐户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社保费用1358.3元,个人负担部分495.5元。黎X于同年6月20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石化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5200元、探亲费3454元、经济补偿金36597元,补充工资23533元。该仲裁委于同年8月1日作出涪劳人仲案字[2019]第418号仲裁裁决,裁决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支付工资23553元、年终奖5044。某某石化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确认某某石化公司不向黎X支付工资23553元及年终奖5044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石化公司及黎X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黎X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的焦点:1.某某石化公司欠付黎X的工资的数额;2.某某石化公司是否应支付黎X年终奖;3.某某石化公司于2019年4月、5月向相关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抵扣。
1.关于某某石化公司欠付黎X工资数额问题。
从黎X的工资结构来看,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比大,且属按月发放,故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中的年度奖金、年度安全奖、年度职务补助的属性。故某某石化公司主张扣发的绩效工资因不具备发放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然黎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某某石化公司尚未支付扣发的部分绩效工资,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后,某某石化公司仍应及时足额支付。即某某石化公司欠付黎X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扣发的绩效工资10743元。双方对未付2019年3月的其余工资11837.65元无争议,予以确认。据此,某某石化公司支付黎X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欠付的工资22580.65元(10743元+11837.65元)。
2.关于某某石化公司是否应支付黎X年终奖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2018年度黎X的年度年终数额5044元无争议,但对是否应予支付存在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度奖金、年度安全奖、年度职务补助等各类奖励金根据某某石化公司的相关制度计算并发放,发放之日黎X已离职的,视为黎X无权享受。黎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某某石化公司未予发放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某某石化公司可不予支付。
3.关于某某石化公司于2019年4月、5月向相关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抵扣的问题。
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3月30日解除,某某石化公司于当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自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某石化公司不应继续向黎X社会保险帐户交纳社保费用。即使某某石化公司已交纳,但受益人不是黎X个人独享。即使黎X可能成为受益人,但受益数额也不能确定。故某某石化公司主张抵扣其向黎X社会保险帐户交纳的费用3353.1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某某石化公司向黎X住房公积金帐户交的住房公积金298元,该笔款项的受益人是黎X。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也为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该院将该笔住房公积金纳入本案一同处理,即在某某石化公司支付黎X的款项中抵扣。
综上,某某石化公司支付黎X的工资数额为22282.65元(22580.65元-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某石化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黎X22282.65元。二、驳回某某石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某石化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某某石化公司自2018年8月每月扣除黎X月工资总额10%的绩效工资,黎X年度考核达到公司考核标准才能全部发放,否则将予以扣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绩效工资10743元是否应从某某石化公司应付工资中扣除。某某石化公司上诉称该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不成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度奖金、年度安全奖、年度职务补贴等各类奖励金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计算并发放,发放之日已离职的,视为无权享受,上述绩效工资具有年度奖金性质,因该年度绩效工资核定发放前,黎X已经离职,其无权享受。但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黎X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项目组成,因此,绩效工资应属黎X的工资范畴,并非双方约定的年度类奖励金,某某石化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黎X未对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及金额提出异议,并不导致丧失要求公司发放上述绩效工资的权利,现某某石化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黎X年度考核不达标,不应发放扣除的绩效工资,理应承担支付责任。某某石化公司上诉称黎X已丧失要求发放上述绩效工资权利,本院不予采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某某石化公司应向黎X支付欠付的绩效工资10743元。
关于某某石化公司垫付的社保费495.5元是否应该扣除。某某石化公司上诉称2019年3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为黎X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主张黎X退回应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495.5元。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与缴纳属行政法律关系,某某石化公司要求黎X退回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市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傅晶律师,本人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联系电话:18680965895。本人秉性善良,心思细腻,以“追求当事人利益更大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