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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作者:邱志前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48次举报

离婚案件应当判决离婚的十五种情形

    邱志前著

    从事执业律师多年,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尤其是离婚纠纷。代理了许多离婚纠纷,在与离婚当事人的交往中发现,当事没有委托律师事代理,一次性成功离婚的案件特别少。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离婚案件应当判决离婚的概括地说:一、夫妻感情破裂;二、经调解无和好的可能。从办案的实践中总出来了离婚案件应当判决离婚十五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七、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的;八、婚前隐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九、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十、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法和好的;十一、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确立起夫妻感情的;十二、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十三、一方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四、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十五、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告方坚决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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