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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作者:邱志前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97次举报

浅谈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作者:邱志前律师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在这五个基本原则中,婚姻自由原则居于首位,从立法本意我们不难看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地位。

什么是婚姻自由呢?我国法律上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无论结婚或者离婚都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具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而言,结婚自由受到以下四方面的限制:一、未达到法定龄的,即男22周岁,女20周;二、有重婚事实的;三、双方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而言,离婚婚自由受到以下四方面的限制: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没有权利提出离婚请求权,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人民法院认定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离婚的除外;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或者双方都为军人的不在此限;三、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同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的安排和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四、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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