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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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云等四原告诉张某新等六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599人看过



【裁判摘要】


       在参加婚宴饮酒过程中,饮酒者独自饮用过量高度白酒,其他参加者没有强行灌酒行为的存在,饮酒者饮酒后死亡,在没有证据证明死亡后果与宴会组织者和其他参加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丧失及时抢救时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于饮酒者的死亡后果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违法性,饮酒者的酒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宴会组织者和参加者予以适当补偿为原则。



【温馨提示】


       山东统河律所向您推荐本所张心富律师(18888354025)承办的李某云等四原告诉张某新等六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张律师作为本案张某新等五被告的代理人,在死者家属到高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在案六名被告高额赔偿后,张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出死者在婚宴上饮酒时,张某新等五名被告没有劝酒并且把死者安全护送到其电动车旁已经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饮酒者酒后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综合考虑,最终按照公平原则,判令在案被告给与死者家属适当补偿,免去了在案被告的高额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多年来,张某新联系瓦工劳务后,和刘某华、洪某锐、王某孝、张某君、蒲某来等人共同提供劳务,并根据每个人实际出工量由张某新给每个人结算劳务报酬。

       高唐县郭五里小区6号楼的砌墙业务就是张某新联系的,并由张某新、洪某锐、王某孝、张某君共同提供该砌墙劳务。2016年9月8日中午11时29分许,张某新、洪某锐、王某孝、张某君下班后,由张某君开车带着洪某锐、张某君、蒲某来,张某新开车带着王某中一起参加刘某华儿子的婚宴。婚宴上洪某锐和张某新、王某孝、蒲某来,王某中、张某君与另外三个素不相识的人坐在一桌。席间,刘某华招待用酒为二斤白酒和饮料,后刘某华又加了一斤白酒。张某新、王某孝、张某君只喝饮料没有喝白酒,只有洪某锐,王某中、蒲某来三人喝酒,三人喝完三斤白酒后又要了一斤白酒,最终喝了近四斤白酒,其中洪某锐一人喝了近2斤白酒。酒宴于当日13时许结束,洪某锐离开时刘某华并没有对其实施关注,照顾并通知其家属的行为。六人于当日13时40分回到高唐县郭五里工地后,洪某锐便到自己的电动轿车内休息,没再到工地干活。此时张某新仅为洪某锐将车门打开便于通风,但张某新、张某君、王某孝、王某中、蒲某来随后就各自回工地干活了,在洪某锐休息过程中,均没有对过量饮酒的洪某锐实施关注,照顾并通知家属的行为,且下午下班后五人分别各自回家,当日19时左右,洪某锐妻子李某云因洪某锐没有回家电话也不接,于是联系到张某新后和家人一起到高唐县郭五里工地寻找,发现洪某锐后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经120大夫确认洪某锐已经死亡,同时高唐县公安局雨邱湖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后证实洪某锐坐在一辆红色电动轿车的驾驶座上面部朝上、其面部和副驾驶座上有呕吐物、洪某锐死亡特征疑似窒息死亡并排除他杀。

       事后,死者洪某锐亲属共4人作为原告到高唐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华、张某新等6名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万余元。



二、本案的诉讼思路和答辩意见?



      案子到高唐县法院后,张某新、王某孝、张某君、蒲某来、王某孝等5名被告委托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表明自己因为参加刘某华儿子婚宴喝喜酒,在自己没有喝酒也没有劝酒是死者自己硬要喝酒喝出人命后摊上官司,心里很是委屈,觉得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的事实,由于原告在案发后没有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和在一起喝酒的人未进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丧失及时抢救时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张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写出五名被告对于洪某锐的死亡后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对洪某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



三、法院判决结果和认定的理由根据(案号(

2016)鲁1526民初字2488号)。



      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

     1、死者洪某锐与被告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共同参加被告刘某华儿子婚宴在一起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酒宴组织者、共同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不安全隐患,应当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者过量饮酒。洪某锐生前与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共同参加刘某华儿子婚宴一起饮酒,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

       2、洪某锐在婚宴过程中独自饮白酒接近二斤,属于过量饮酒。洪某锐被发现死亡时,经高唐县公安局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后证实:洪某锐坐在一辆红色电动轿车的驾驶座上面部朝上,其面部和副驾驶座上有呕吐物并排除他杀。因洪某锐的亲属没有申请法医鉴定,洪某锐死亡原因现已无法查清,但根据其死亡特征及生前过量饮酒至被发现死亡时间相隔较短的事实,并不排除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洪某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该认识到自己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和饮酒后可能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而未进行有效控制,仍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3、刘某华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作为宴会的参加人,其中张某新、王某孝、张某君虽未饮酒,但根据王某中、蒲某来、洪某锐在婚宴过程中共同饮白酒四斤以上以及洪某锐独自饮白酒接近二斤的事实判断,在饮酒过程中刘某华、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等六人均没有给与洪某锐相应的劝诫、疏导并最终阻止其过量饮酒,且洪某锐过量饮酒后,刘某华等六被告作为洪某锐多年来的工友均未即使通知家属,这也是洪某锐过量饮酒后死亡的原因之一。

     4、洪某锐酒后回到工地在自己的电动车里休息,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张某新等五名被告凭其各自认知水平不能够也不应该预见到洪某锐休息过程中出现猝死的意外事故发生。洪某锐的死亡未经法医鉴定,本院无法认定洪某锐的死亡和过量饮酒及刘某华、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等六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丧失及时抢救时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5、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洪某锐不宜饮酒及刘某华、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等六人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其饮酒的行为存在。因此原告与被告对洪某锐的饮酒行为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存在违法性,故洪某锐的饮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要求原告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显属不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应由刘某华、张某新、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为宜。对于原告的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为258600元,丧葬费290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602元,共计388300元。因洪某锐对其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中刘某华作为婚宴组织者,张某新作为洪某锐实施劳务过程的组织者,以及六被告在婚宴过错中的饮酒情况,酌情判决刘某华补偿原告损失15000元,张某新35000元,王某中8000元,蒲某来8000元,王某孝、张某君各3000元。



四、案后感言:



参加婚宴祝福新人本是件喜庆事,但在吃饭时难免

要喝酒祝贺,在一起吃饭喝酒的参加者都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安全不能喝酒过量,同时还负有保证同桌其他喝酒人不能过量饮酒的义务,更不能劝酒、灌酒,在酒局结束后,还负有保证饮酒过量的人安全返回驻地并及时通知其家人的义务,否则过量饮酒死亡,只要能证明其死亡后果和其他参加者未尽到安全义务而丧失及时抢救时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要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郑重告诉大家,喝酒要适量,过量饮酒即害自己也害朋友。



                     山东统河律所律师:张心富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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