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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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毒品犯罪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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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拘后被取保候审案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取保候审 |844人看过

【温馨提示】张心富律师承办的“王某某涉嫌接触类诈骗刑拘后被取保候审案”的成功案例,看被告人被刑拘羁押时,通过律师会见,了解了被追诉的犯罪构成特征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如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做到不被批捕,在看守所被羁押30日后被释放获得人身自由的。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北京工作期间,参与了一个所谓私人俱乐部。该俱乐部以广交朋友,提供发财渠道为名,光邀大量社会人员参加,参加人员通过自己关系发展下线,根据发展名额获取报酬。2017年10月份,王某某等人到济南和要发展的下线见面,因其中一名参与者跳楼身亡而案发,2017年10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制作市中公(玉函)拘通字(2017)10479号《拘留通知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将涉嫌“其他接触类诈骗”的王某某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王某某的家人通过关系委托张心富律师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和王某某会见,了解到事实真相,原来王某某工作期间经自己小时候的同学介绍,参加了一传销组织,自己在缴纳了5万余元的入户费后,成为该组织的一名下线成员,并根据该组织的要求,发展自己的朋友同学未下线,根据发展名额获取报酬,截至案发,自己进发展了5名下线,获利约2万余元。根据上述事实制定如下辩护思路:

 

1、王某某在该组织中仅和上线以及上线的领导有联系,与其他成员并无往来,也不存在相互交集,就是该组织的一名普通成员,而不是该传销组织、领导者。

 

2、王某某根据其传销组织要求发展下线,所得入户费均由该组织的领导、上线获得,自己仅是领取相应的报酬;

 

3、发展成员5名,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入刑追溯标准。

 

据此得出结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就是参入了传销组织的一名普通成员,其行为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构成犯罪。

 

三、结局

 

依据上述思路,本律师通过和王某某会见,让其按照上述观点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办案机关在王某某被刑拘30日后主动为其取保候审,没有报检察院批捕而获人身自由。

 

四、感言:

 

王某某在北京工作期间交友不慎陷于传销组织,由于传销组织的洗脑,瞒着父母离开自己喜欢的工作,一门心思搞传销,梦想通过传销赚大钱,交贵友,在济南发展下线时由于一名参与者跳楼而案发,警方以“其他接触类诈骗”将王某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当警方的电话打给王某某父母时,他们才知道自己心爱的女儿陷于传销组织而不能自拔的事实,情急之下慕名找到本律师为王某某提供帮助和辩护。由于本律师及时介入,使得被告人明白了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的区别,以及自己的行为就是传销,不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特征,以此应对警方的讯问,最后警方只能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在被刑拘30日后重获自由,被父母接回。在父母拥抱女儿而泣时,本律师深有感触,自由真好,有父母在真好。愿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自由,珍惜亲情,千万不要做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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