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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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某银行卡被盗刷一案,二审改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侵权 |5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1年12月19日在工行开立银行卡一张,后于2015年4月17日在工行办理挂失换卡业务,新卡即涉案银行卡(芯片卡),由王某本人办理,预留了王某本人手机号。


开卡时,王某填写了《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客户须知》,《客户须知》第三条载明:客户须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自行承担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凭密办理业务,均视为开户人本人行为。


2017年1月23日,涉案银行卡发生三笔消费,系POS交易,消费地区编码为4600。王某的手机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三条,显示涉案银行卡于当日上述三个时间段完成三笔POS消费交易,合计人民币783016元。2017年1月23日当晚,王某拨打中国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询问交易情况并办理挂失手续。工商银行客服人员告知该三笔消费是在马来西亚消费。2017年1月23日当晚,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杆石桥派出所为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其出具银行卡被诈骗的受案回执。2017年1月23日当晚,王某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中支行十六里河分理处的ATM机上,用该卡办理存款业务,ATM机显示该卡己被挂失,出具了业务凭证并作吞卡处理。2017年1月24日早9点,王某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中支行十六里河分理处取回被ATM机吞掉的涉案银行卡。


经询,王某表示从未将涉案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亦未向他人泄露过密码。


一审法院判决工行岔路街支行就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本人承担30%的责任。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张心富律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在二审期间,张心富律师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进行当庭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被上诉方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赔偿上诉人王某78301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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