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毒品犯罪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梁xx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经济犯罪 |5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军、梁孝安、李萍、谷雨冬、吴国强、王霄堃、张逢奎、刘雪松、刘小永、胡永珍、黄汝贵、李辉亭、梁莉军、周长平、郭士国、黄燕萍、姜秀梅、徐明鸣、杨霞、鞠彪、芦景云、辛爱君、金志萍、李应惠、陈达、程春晓、徐子俭、徐仁明、李宝俊、齐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历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军、李萍、杨霞、李宝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守友、代理检察员于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军、杨霞、李宝俊及吴军、杨霞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萍撤回上诉。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