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毒品犯罪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X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4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瑞达医药集团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许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海,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园支行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岔路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