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瑞达医药集团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许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海,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园支行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岔路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岔路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