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旺,曾用名路开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汶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则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荣某某、张甲、被告人路则旺及其辩护人张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