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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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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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发布者:孙冰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659人看过


钱某与李某2015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将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某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某与妻子林某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应当由出卖人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某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某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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