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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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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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孙冰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531人看过


200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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