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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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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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体育课期间因追逐打闹致伤,学校需要赔偿吗?

作者:侯印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0次举报
2020-10-05

问:小华和小磊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体育课时追逐打闹。小华为了增加“游戏”乐趣,特意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追打”小磊,体育老师黄某看到这样一幕,却未予制止。小磊为躲避小华的追打,不慎将小华从主席台推落,导致小华摔断了右手。小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首先,小华的损伤是由小磊造成的,小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在二人追打过程中,体育老师已看到这一幕却未予制止,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侯印超律师,法学学士,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法学毕业,侯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依靠精湛的法学理论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1130420********35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