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孝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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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龄连续计算,你遇到过吗?

发布者:裴孝亮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龄连续计算,你遇到过吗?

裴孝亮律师

2016年11月1日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4年,劳动者周某在杭州某建设集团公司山东A分公司工作三年,三年之后紧接又去山东B分公司工作两年,因在B分公司工作两年期间,公司欠周某工资若干元,于是找到律师事务所,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要回欠发工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律师能为劳动者主张更多合法权益是委托之应有之义,将可主张的诉请与周某沟通之后,方案可行,调查取证,随之展开,其中有一诉请:因公司没有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那年限如何计算呢?是B公司的两年抑或A+B公司之后的五年?这也是本案中最为有趣的地方!之所以最终胜诉工龄连续计算,调查取证是重中之重!

因周某在两家分公司工作期间都没有缴纳社保,于是拟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寄送至B公司,然后让周某尽最大努力搜集在这两家公司工作的证据,包括向银行调取工作五年期间的工资流水,证据到手之后,唯一可以证明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周某手中的完成工作时的技术交底材料,上面盖有B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另外两家分公司的银行工资明细发放都有一个特点,一年当中的前11个月每月都是发放固定工资1500元,到了年末快过年时有几万元的工资汇入,多者达7万,共有四个不同的账户,且明细中无法显示对方账户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的适用应具备几个条件:1、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2、离开上家时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3、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之情形。

结合到本案中,这几点都是符合的,唯一要攻破的地方如何证明在A公司工作了三年?仅凭三年的工资流水是不够的,因为对方账户都是个人账户,不是公司账户,而且个人账户户名无法显示,于是向法院寄送《调查取证申请书》,内容是申请法院调取四个个人账户的银行开户信息,跟法官沟通说明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与原告的诉请能否得以支持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直接必然关系,主审法官同意调取,案件于是有了突破性进展。过以时日收到法院调取的账户信息,发现有一规律:周某在B公司工作两年的工资都是B公司会计通过其个人账户汇入的,对比在A公司工作三年的三个工资汇入账户,其中有两个账户户名是相同的且都是B公司会计户名,另一账户户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且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论述至此真相告白,证明周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盖有B公司的技术专用章,这期间工资是通过会计个人账户发放,在A公司工作三年的工资也是同一会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汇入,如果没有在A公司工作三年的事实,同一会计和法人为什么向周某账户汇入工资呢?且五年期间每年的工资发放规律如出一辙,最终法官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将周某五年的工龄连续计算总计支持五年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诉请法院判决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办理这个案件的一点感悟就是:律师在承办案件时,与此相关的诉请权益的触发视角不要局限在现用人单位,上下、左右、整体联系,与当事人沟通时多多挖掘案件事实,每一细节都不要放过,然后结合法律规定,进而确定办案思路,使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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